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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立美与王斌斌、高新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美,王斌斌,高新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312-2号原告赵立美。被告王斌斌。被告高新文。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号。负责人崔晓莹,经理。案外人张静。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8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王斌斌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张静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张静自愿以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静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