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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玉江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江,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571号原告张玉江,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守文,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艳霞(系原告妻子),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3号。法定代表人潘洪嵩,男,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冯颖,系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玉伟,男,土地所于洪分局所长。原告张玉江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