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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许彩弟、黄文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许彩弟,黄文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代表人:黄向阳。委托代理人:池淑冬、孙凡。被告:许彩弟。被告:黄文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与被告许彩弟、黄文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许彩弟、黄文者共同偿还欠原告借款本金168175元、逾期手续费3363.5元、逾期滞纳金3167.26元及借款本金168175元的滞纳金(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2、原告对被告许彩弟所有的浙C×××××宝马牌车辆拍卖或变卖后款项享有优先偿还权利;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许彩弟、黄文者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彩弟于2014年8月6日向苍南县大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华公司)购买浙C×××××宝马牌汽车,因缺资向原告借款。为此,各方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许彩弟以其所购得的浙C×××××宝马牌汽车作抵押向中国银行借款17300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金额为17300元,按月分期等额方式支付手续费,首期支付手续费482.5元,以后每期支付手续费480.5元。借款分期期数为36期,每月支付一期,首次还款日为2014年9月12日,首期还款金额为5307.5元,以后每月的24日还款金额为5285.5元(包含手续费)。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且贷款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黄文者自愿作为该借款共同还款人。合同签订后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8月14日,原告将借款转入大华公司账户。但被告许彩弟、黄文者自2014年10月12日起未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手续费。截止2015年4月16日止,被告许彩弟、黄文者结欠未到期借款本金134540元、逾期7个月借款本金33635元、逾期7个月手续费3363.5元和逾期滞纳金3167.2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许彩弟、黄文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68175元、逾期手续费3363.5元、逾期滞纳金3167.26元及借款本金168175元的滞纳金(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二、如许彩弟、黄文者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对浙C×××××宝马牌汽车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许彩弟、黄文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9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