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江南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江南,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3737号原告孙江南,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源,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斌,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孙江南与被告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江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告陈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陈斌住所地为本市鼓楼区,秦淮区科巷1号新世纪广场B座xx室只属于被告个人名下房产之一。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本院依法移送。原告孙江南对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异议,同意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陈斌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xx号xx幢xx室。本案应由被告陈斌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宁人民陪审员  戴同秀人民陪审员  张迺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则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