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玉珠与毛连华、范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74-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珠。被执行人毛连华。被执行人范丽英。申请执行人杨玉珠与被执行人毛连华、范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毛连华、范丽英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玉珠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0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执行费2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毛连华、范丽英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杨玉珠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毛连华、范丽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珠如发现被执行人毛连华、范丽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