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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俊梅、郭玲君与安阳市天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梅,郭玲君,安阳市天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2号原告李俊梅,女,汉族。原告郭玲君,女,汉族。被告安阳市天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姚村镇史家河村。法定代表人郭增田,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李俊梅、郭玲君诉被告安阳市天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俊梅、郭玲君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梅、郭玲君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梅、郭玲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梅、郭玲君负担。审 判 长  方太增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