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366号原告:牛某某,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