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仲撤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五莲广播电视台、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莲广播电视台,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仲撤字第24号申请人:五莲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庆燕,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福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五莲广播电视台与被申请人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前由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日仲字第114号仲裁裁决。裁决书送达后,五莲广播电视台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五莲广播电视台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广播电视台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五莲广播电视台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五莲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唐玉国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