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明贞与陈复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贞,陈复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830号原告薛明贞,女,193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复顺,男,194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明贞诉被告陈复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明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明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明贞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