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王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