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王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