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晖诉被告曾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晖,曾勇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52号原告曾晖,女,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曾勇战,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曾晖诉被告曾勇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勇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晖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还清,月利率为3%。从借款时被告就一直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按约归还本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未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勇战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13800元(利息自2013年7月27日起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0.03元计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曾勇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基本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按月利率3%计息,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勇战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过向原告曾晖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13800元(此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以后未计利息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3分在执行时同时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被告曾勇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