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韩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张某诉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