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代礼与叶振礼、江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礼,叶振礼,江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196号原告刘代礼。被告叶振礼。被告江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礼与被告叶振礼、江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代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33元,由原告刘代礼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