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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秀成与李世支欠款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成,李世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584号原告张秀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峰,男,应县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世支,男,汉族。原告张秀成诉被告李世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成的委托代理人王琛峰、被告李世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日被告找原告出售树木,因原告给被告出售的树木不合要求,被告欠原告多给付的购买树木款38000元,被告在返回应县时向原告借路费550元、汽车运费55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拒绝给付,至今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应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38000元、运费5500元、路费5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诉不属实。原告找到我说要买树,我们口头约定每颗900元,共93颗,共计83700元。原告期间给我汇款70000元。下欠13700元至今未付。且该批树已经成活。被告又以该树不合格为由,单价降为每颗350元,原告胁迫我出具该欠条,对于该欠条我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买卖树木,被告负责提供树木,共计93颗,原告预付70000元树木款。在实际履行中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树木款38000元。另查明:被告李世支与案外人丰巨兵合伙经营。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款凭证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树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下欠原告的预付款38000元事实清楚,路费550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5500元运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受胁迫为由出具欠条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世支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合伙人丰巨兵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秀成预付款38000元及路费550元。逾期未给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世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俊德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