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桂凤与赵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凤,赵良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任桂凤,女,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良沅,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任桂凤与被告赵良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桂凤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以养鸡缺资金为名,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被告当时口头承诺给付1角利息。借款时间二个月。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说养鸡赔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的书面证据(复印件),其内容为“欠条,借李政昆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2013年9月16日,赵良沅”。权利人应为李政昆,非任桂凤。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桂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显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