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春杰与陈景库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杰,陈景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293-1号原告马春杰,女,回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被告陈景库,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马春杰诉被告陈景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春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陈景库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春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景库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