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建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雯闽。委托代理人顾益华。被告程建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 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