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77-2号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蒋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郜春明,董事长。被告: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蒋光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