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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兰某华诉石某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华,石某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从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兰某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石某列,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华与被告石某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某华负担。审判员  梁作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开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