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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宝传与山东省田源五金矿产经贸仓储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传,山东省田源五金矿产经贸仓储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249号申请执行人刘宝传。被执行人山东省田源五金矿产经贸仓储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传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田源五金矿产经贸仓储中心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01)即法经初字第97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