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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军利与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利,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利,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璋宜,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首层部分)01、(二层部分)自编02、三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曾务英,董事。委托代理人:梁燕区,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军利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1.请求对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2.维持裁决书第二项裁决;3.要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13702.5元;4.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0元;5.要求被告支付其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249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军利加班工资差额1822.11元、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274元以及被扣发的工资105元;二、驳回张军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13702.5元;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0元;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6月20日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249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月工资为1700元(后升至2050元),并不包括加班工资,一审判决以1300元的广州市最低工资工资标准计算上诉人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二、上诉人系被迫辞职,被上诉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入职协议》仅用人单位所保留的一份在员工入职时填写的员工个人档案,不是一式两份的合同或协议,其条款也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存在较大出入,不是劳动合同。且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的每月基本工资计算双倍工资,不符合事实情况,判决错误。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入职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该入职协议中仅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试用期工资等,并未列明用人单位的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劳动者身份信息等等重要条款,故该协议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应认定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为劳动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基于此,计算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从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处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被上诉人依法应支付上诉人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6月20日未前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974元(1700元+1800元+1800元+1800元+1775元+2002元+1779元+1700元+1880元+1165元)。对于上诉人上诉提及的其它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及处理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充分的,本院予以支持,理由不充分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及原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二、变更原审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港大百货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军利加班工资差额1822.11元、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794元以及被扣发的工资105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军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