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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侯玉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侯玉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玉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山市绿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马永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