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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坚与厦门金津投资有限公司、连育民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黄坚,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道发、缪晓琳,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清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振权,公司职员。被告连育民,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碧珍,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危冠元,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坚与被告厦门金津投资有限公司、连育民、林碧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坚负担。审判员郑松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卢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