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南宁巨亿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南宁巨亿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钟义汶,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范思舒,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宁巨亿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沙大道北一里一巷13号。法定代表人韦丽美。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公司)诉被告南宁巨亿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巨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邢早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义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巨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丰公司诉称,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8567.95元。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567.9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5年7月1日为1827.0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宁巨亿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港丰公司)向乙方(南宁巨亿公司)供应价值40434.55元的管道制品,乙方先支付1.5万元的货款,货到10日内付清剩余的货款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为被告供货至2013年11月14日。被告未依约付款,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567.9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南宁巨亿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属违约,应依法依约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货后10日即2013年11月24日前付清货款,因此原告请求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宁巨亿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567.95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巨亿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