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跃辉与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辉,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跃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介伟,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刘永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蕴尧,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辉诉被告河北冀保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跃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跃辉负担。审判长 濮惠来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梁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苑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