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翁宇与翁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岩民终字第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宇,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康玮,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杨俊荣,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翁宇因与被上诉人翁康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宇,被上诉人翁康玮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原告翁康玮与被告翁宇系朋友关系。被告翁宇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8月二次向原告翁康玮借款:1、2013年8月7日,被告翁宇向原告翁康玮借款17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当日,原告翁康玮将借款170000元支付给被告翁宇,被告翁宇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翁康玮。被告翁宇借款后,于2014年5月6日返还原告翁康玮借款20000元,按约定支付原告翁康玮借款利息至2015年2月6日。2、2013年8月23日,被告翁宇向原告翁康玮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翁康玮将借款200000元支付给被告翁宇,被告翁宇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翁康玮。被告翁宇借款后,按约定支付原告翁康玮借款利息至2014年10月22日。此后,被告翁宇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约定支付原告翁康玮借款利息,经原告翁康玮催要,被告翁宇承诺每月2日还款4375元。但被告翁宇仅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1月9日各还款4375元,于2015年2月6日还款3000元。被告翁宇尚欠原告翁康玮借款338250元,原告翁康玮经向被告翁宇催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翁康玮放弃部分利息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82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1882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2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2、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翁康玮提供的被告翁宇出具的借条二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诉讼中,原审法院根据原告翁康玮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告翁宇所有的闽FV17**号小车。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翁康玮与被告翁宇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翁康玮有权随时要求被告翁宇返还借款。被告翁宇未根据原告翁康玮的要求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翁康玮主张被告翁宇归还借款33825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翁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翁康玮借款1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翁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翁康玮借款188250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88250元,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月利率1.8%,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为33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30元,均由被告翁宇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翁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翁宇上诉称,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被上诉人主张以本金15万元,从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改正。被上诉人翁康玮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上诉人上诉理由无理,其上诉主观目的是为了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望二审尽快予以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翁宇向被上诉人翁康玮借款的事实清楚,有翁宇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以借条未约定利息而否认有利息约定,该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翁宇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负担不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吕敏审判员庄小鹏代理审判员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廖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