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军与曹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58号原告:吴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桂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崇力,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军为与被告曹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争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吴军有犯罪嫌疑。本院认为,原告吴军涉嫌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