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邓进祥与重庆丰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进祥,李其明,重庆丰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邓进祥,男。被执行人李其明,男。被执行人重庆丰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曾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邓进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赔偿金21250元,李其明,重庆丰富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146161.74元,执行费2560元,诉讼费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来赔偿金21250元,已由申请人邓进祥领取。因被执行人重庆丰富物流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重庆市万盛区,我院依法委托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重庆丰富物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星审判员 冉军岗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