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洪斌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43号原告刘洪斌。被告孙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斌诉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洪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孙超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原告刘洪斌提供李某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斌申请对被告孙超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超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告孙超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毁损。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二、查封李某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李某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毁损。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书记员  孙同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