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邹桥英、邹小琴等与邹兰辉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桥英,邹小琴,邹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邹桥英。申请执行人邹小琴。被执行人邹兰辉。本院在执行邹小琴、邹桥英申请执行邹兰辉关于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密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