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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审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陈跃海非法占用林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勇军,李石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勇军,男,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李石蓉,女,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X35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军、李石蓉于2014年8月24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对李勇军、李石蓉分别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47425元的决定,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4850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4]第X35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决字[2014]第X35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万曙辉审判员  郭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