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栗华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栗华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14号罪犯栗华伟。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邯市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邯市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栗华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栗华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2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栗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420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栗华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栗华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记功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栗华伟全年狱内消费金额为4920元。2015年5月21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该犯狱内消费情况、缴纳罚金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栗华伟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栗华伟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栗华伟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