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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诉张兴功、王吉业、张纯金融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5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张兴功,王吉业,张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12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责人唐贵,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行长。地址:民乐县县府街4号。被告张兴功,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2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吉业,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纯,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8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被告张兴功、王吉业、张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该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脱兴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