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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某林与刘某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平,杨某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平。委托代理人:陈海玲。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林。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平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平委托代理人陈海玲、侯长生,被上诉人杨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881民事判决;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志平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