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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范辉等诉汝城县卢阳镇官桥村下迳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战玉,范辉,范军,湖南省汝城县庐阳镇官桥村下迳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张战玉,女。原告范辉,男。系原告张战玉儿子。原告范军,男。系原告张战玉儿子。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玲华,湖南汝城县卢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汝城县庐阳镇官桥村下迳组法定代表人范亚飞,男,该组组长。原告张战玉、范辉、范军与被告湖南省汝城县庐阳镇官桥村下迳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战玉、范辉、范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战玉、范辉、范军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战玉、范辉、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张战玉、范辉、范军承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