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杜建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杜建光,宋茜茜,应隽,温州市四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7-1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家辉。委托代理人:汪占魁(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光。被告:杜建光。被告:宋茜茜。被告:应隽。被告:温州市四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光。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翔电子有限公司、杜建光、宋茜茜、应隽、温州市四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400元,合计人民币3258元,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