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陆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3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12年7月年间,被告人陆某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分别申领信用卡,之后,陆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在ATM机透支提现或进行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7,351.58元。逾期后,虽经银行多次催缴,但仍拒不归还。具体如下:???1、被告人陆某于2012年7月,向交通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陆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提现或进行消费,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陆某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802.09元。2、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7月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陆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提现或进行消费,截至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陆某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2,102.68元。3、被告人陆某于2007年4月向上海银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陆某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提现或进行消费,截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陆某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5,446.81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陆某因上述第1节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行为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又主动交代工商银行、上海银行信用卡透支的犯罪事实。现被告人陆某已于案发后主动还清上述全部透支款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出具的《报案书》及其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款记录》、《催收记录》、《催款通知书》、《还款通知书》、《清账通知函》、《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在仅因行政违法行为被抓获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其又能主动退赔全部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及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铮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