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增荣与陶元林、陶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荣,陶元林,陶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王增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元林,男,汉族。被告陶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荣诉被告陶元林、陶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围墙已恢复原状,原告王增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增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