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开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陈德广,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乙,居民。被告徐某丙,居民。第三人徐某丁,居民。第三人徐某戊,居民。第三人徐某己,居民。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审判员 耿贵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