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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小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冯金玲与李思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金玲,李思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19号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被告李思广,男,汉族,63岁,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玲与被告李思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玲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冯金玲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