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小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冯金玲与李思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金玲,李思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19号原告冯金玲,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被告李思广,男,汉族,63岁,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玲与被告李思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玲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冯金玲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