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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永龙与周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龙,周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胡永龙。被执行人周秀玲。申请执行人胡永龙与被执行人周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0日经审理。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3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隆民一初字第31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