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泰安青年路支行与王建、吕兵、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泰安青年路支行,王建,吕兵,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泰安青年路支行。被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吕兵。被执行人王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有限公司泰安青年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吕兵、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