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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徐生儿、陈秀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金鼎城1幢店面23号。代表人钱大友,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平,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正清,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员工。被告徐生儿,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秀姬,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徐生儿、陈秀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曹德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曹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