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尚庆龙与胡伟、陈红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48号原告:尚庆龙,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胡伟,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红萍,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胡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龙诉被告胡伟、陈红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庆龙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