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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提供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虎,余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李久虎,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余玉全,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李久虎与被执行人余玉全提供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诉讼费共计44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151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余玉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久虎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