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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学明与徐仕华李吉全其他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学明,徐仕华,李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潘学明,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徐仕华,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吉全,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公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吉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吉全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吉全,位于大邑县***号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人潘学明、徐仕华名下。二、涉及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潘学明、徐仕华自行承担。三、申请人潘学明、徐仕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绍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