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家荣与陈鑫、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荣,陈鑫,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保字第00091-1号原告张家荣。被告陈鑫。被告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陈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荣与被告陈鑫、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荣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鑫、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家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鑫、宜昌凯鑫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尚峻松审 判 员 黎 琼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圆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