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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三门峡诚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负责人:唐建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三门峡诚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陕县。法定代表人:高金索,该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申请执行三门峡诚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意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陕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