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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培钢申请执行刘艳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钢,刘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30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新郑路陇海南里4号院1号楼3单元6号。身份证号:410426198002253510。被执行人刘艳娟,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与未来路正商新蓝钻小区B区1号楼2单元7层中户。身份证号:41272119750715036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艳娟银行存款95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艳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长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