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新峰与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峰,贾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王新峰。被告:贾红卫。原告王新峰为与被告贾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贾红卫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新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红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峰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为:从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贾红卫向原告王新峰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2日,因本借条引起的所有纠纷,若诉至法院,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因实现债权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在借条下方,附被告贾红卫出具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出借人王新峰支付的借款(现金)人民币800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贾红卫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新峰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贾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